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董良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董良盛
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商初字第54号原告: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通海路186号。法定代表人:于录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宁,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作荣,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良盛。委托代理人:张文平、郝羿,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良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良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董良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32元减半收取138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余春桃代理审判员 姜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贺凌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