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刘丹丹与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丹丹,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刘丹丹,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迁安路1333号。法定代表人:佘清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红岩,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丹诉被告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