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赵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4日被赵县公安局逮捕。赵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段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让被害人马某帮其偿还信用卡欠款4万元,并承诺还款后由马某从信用卡中将4万元取回。8月12日14时47分54秒,马某用尾号为7563的农业银行卡为陈某的尾号为2710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4万元。后陈某将交给马某的尾号为2710的信用卡挂失,通过补办的另一尾号为2853的信用卡将款取走还债。现赃款无法追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让被害人马某帮其偿还信用卡欠款4万元,并承诺还款后由马某从信用卡中将4万元取回。8月12日14时47分54秒,马某用尾号为7563的农业银行卡为陈某的尾号为2710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4万元。后陈某将交给马某的尾号为2710的信用卡电话挂失,通过补办的另一尾号为2853的信用卡将款取走还债。现赃款无法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取款还款凭、信用卡复印件等;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予以惩处。被告人如实陈述、自愿认罪应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二、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志远人民陪审员  董永鑫人民陪审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风辉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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