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登国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登国,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本县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黄登国,男,1947年1月9日出生,满族,本溪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孟庆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殿国,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春香,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本溪县。委托代理人霍威,该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昌玉,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登荣,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满族,本溪县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黄登国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产抵押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登国以诉讼有误,应当先民事后行政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登国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黄登国负担。审 判 长  蒋润显代理审判员  赵 轩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晖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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