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种先锋与闫雷、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先锋,闫雷,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45号原告:种先锋,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闫雷,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沈华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种先锋与被告闫雷、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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