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陕西华山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115号原告陕西华山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和平村工业园一号路46号。注册号610000100065337。法定代表人刘小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春场坝滨河东路安弘公司住宅楼二单元801号。注册号511922000004786。法定代表人何朝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俊,男,该公司经理,住劳动路旭景名园。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8号。注册号610000100091627。法定代表人卢晓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山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山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山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薛艳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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