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建青与李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青,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青。被执行人李龙。申请执行人杨建青与被执行人李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5)甬仑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龙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1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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