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李文海与马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张家口市
执行案件
李文海,马惠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0号申请人:李文海。被执行人:马惠军。本院在执行李文海与马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惠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92800元及逾期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晓雨助审员 :秦志方助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泓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