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国章与被告李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章,李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孙国章,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铎,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国章与被告李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国章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国章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雅楠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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