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孙传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华,孙传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华。被执行人孙传起。本院执行的李玉华与孙传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108772元,未执行标的额10877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孙传起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李玉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家辉审判员  邓晓亮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门 悦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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