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李国庆与罗义军执行裁定书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贺州市
执行案件
李国庆,罗义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庆。被执行人罗义军。本院在执行李国庆申请执行罗义军关于民事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伟波审 判 员 梁可军人民陪审员 邹嘉懿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振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