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立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常世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世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14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常世俊,男,汉族,1954年6月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万全县。上诉人常世俊因不服万全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世俊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2006年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出租给孙建国,但孙建国未经上诉人同意将租赁的土地转租给张家口永盛玻璃有限公司、万全县胜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东正建村有限责任公司建造厂房,毁坏耕地,为此,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拆除耕地上建造的厂房等地上物,向上诉人交还土地。可见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万全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裁定万全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世俊向一审的起诉,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之规定,应予立案受理。为此,一审法院对常世俊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常世俊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一、撤销万全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万全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剑超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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