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冼锡林与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沈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锡林,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沈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6号申请人冼锡林,19*年*月*日。委托代理人陆介亮,柳州市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门头村第二村民小组乌龟山脚西面。法定代表人沈妍,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妍,19*年*月*日出生。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冼锡林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沈妍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南民初(一)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奇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东杰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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