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瑞安市立信皮革经营部与李金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瑞安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瑞安市立信皮革经营部,李金柳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209号原告瑞安市立信皮革经营部。委托代理人郑跃、方顺坤,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营者:张晓东。被告李金柳。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立信皮革经营部与被告李金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夏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鹏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