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正保、廉晓栋、张玲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正保,廉晓栋,张玲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正保,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廉晓栋,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张玲贤,女,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正保、廉晓栋、张玲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万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郭正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9000元及利息,被告廉晓栋、张玲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玲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正保、廉晓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廉晓栋妻子王娇在邮政银行有存款17324.19元,被我院冻结后王娇提出异议,我院对该款予以解冻。廉晓栋在邮政银行有存款3977.83元,在信用社有存款6271元,张玲贤丈夫薛西荣在邮政银行有存款1153.6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万民二初字第5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茂森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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