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432号原告犹某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犹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犹某某承担(原告犹某某已交纳240元,多交纳的12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星伟审 判 员  王珍强人民陪审员  蒋世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岳跃潭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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