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瀚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424号罪犯罗瀚,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长县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15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汤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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