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温州中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温州中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负责人方舟,行长。被执行人温州中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缪小芬,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负责人林小兵,行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南城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号:苍国用(2014)第13704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中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中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南城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号:苍国用(2014)第13704号]。二、被执行人温州中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海峰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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