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文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3013号罪犯陈文涛,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东风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东风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东风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对罪犯陈文涛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东风监狱以罪犯陈文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陈文涛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罚金缴纳收据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陈文涛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元彬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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