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商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813号原告: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在枣庄市峄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据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枣庄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涛审判员 李泽法审判员 吴士伶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左 艳 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