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钟某甲故意杀人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钟某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宾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敏,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钟某甲。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柏代明,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钟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利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聪担任记录,被告人王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敏、被告人钟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柏代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钟某甲与被害人钟某乙为父子关系,被告人王某甲为钟某乙的养母,三人居住在宜宾县喜捷镇宜屏村宜屏组151号。钟某乙无正当职业,多次向父母索要钱财用于吸毒,稍有不从即进行打骂、威胁,还曾用刀砍伤二被告人,打砸家中物品,并于2013年放火将家中的一间房屋烧毁。2015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钟某乙在家中再次向钟某甲、王某甲索要一万元钱,并用拳头击打王某甲头部,钟某甲上前抱住钟某乙的脚,王某甲与钟某乙进行扭打,致使钟某乙侧身倒地。随后两被告人将钟某乙按在地上,由钟某甲按住钟某乙双脚,王某甲踩住钟某乙另一只手,王某甲用事先准备在门外的木棒反复击打钟某乙头部,致钟某乙失去反抗。钟某甲随后用抵门的铁条再次击打钟某乙头部数次,致使钟某乙死亡。钟某甲在案发后用电话进行报警,二被告人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现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钟某乙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钟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案发后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案发当天也是被害人先动手。当地的村委会和村民都联名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姐姐的谅解。被告人王某甲、钟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二)被告人王某甲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害人长期向二被告人索要毒资,还常常打骂二被告人,是十足的不孝子。2.本案的发生是义愤杀人。被害人先威胁被告人,并且被害人先打了王某甲,二被告人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才出于防卫目的杀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的义愤杀人。3.本案是家庭纠纷引起的,并且取得了家属的谅解。4.王某甲是初犯偶犯,并且当地的村民、村委会都联名要求从轻处罚王某甲。5.本案是临时起意的义愤杀人,主观恶性小。6.认罪态度好。7.王某甲有悔罪表现,认识到其行为错了。8.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心小,认罪态度好,在此前一向表现好。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被告人钟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钟某甲有自首情节。2.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重大的过错。3.被害人吸毒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多次处理。4.钟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好。5.钟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6.被告人钟某甲70多岁,为了生计还奔波出诊,并且要抚养孙子。建议人民法院以教育为主,对钟某甲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甲、王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害人钟某乙系钟某甲与他人生育的儿子,钟某乙从小就由二被告人抚养,共同居住在宜宾县喜捷镇宜屏村宜屏组151号。钟某乙无正当职业,因吸毒经常强行向二被告人索要钱财,稍有不从即进行威胁、打骂。2008年起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3年5月,钟某乙因不满二被告人的劝告,用砍刀追逐二被告人并将家中的一间房屋烧毁。2013年6月,钟某乙用刀砍伤二被告人,二被告人要求公安机关严惩钟某乙,钟某乙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5年初,钟某乙戒毒回家后又多次强行向二被告人索要钱财用于吸毒。2015年3月16日,钟某乙在外吸毒后回家威胁钟某甲并索要现金10000元未果,随后钟某乙回其卧室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钟某乙睡醒后喊钟某甲、王某甲到其卧室,钟某甲、王某甲先后来到钟某乙的卧室,钟某乙强行要求钟某甲给他10000元,并对二被告人进行辱骂,又欲用拳头打二被告人时,钟某甲上前抱住钟某乙的脚,王某甲与钟某乙进行扭打,致钟某乙侧身倒地,二被告人将钟某乙按在地上,钟某甲按住钟某乙双脚,王某甲踩住钟某乙一只手,王某甲拿起木棒多次打击钟某乙头部,致钟某乙失去反抗,钟某甲又用抵门的铁条打击钟某乙头部数次致钟某乙当场死亡。事发后钟某甲电话报警,二被告人在现场等待民警前往处置。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钟某乙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钟某乙的尿液、胃及胃容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巴比妥、安替比林、氨基比林成分。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钟某甲于2015年3月17日电话报案,宜宾县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2、二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甲、王某甲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说明,证实钟某甲于2015年3月17日凌晨报案至宜宾县公安局,称与妻子王某甲在家中将儿子钟某乙打死。接警后民警前往现场,将二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讯问。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民警依法扣押王某甲紫色上衣外套一件、黑色裤子一条、黄色鞋一双;扣押钟某甲褐色毛衣一件、青色裤子一条、黑色鞋子一双,并拍照14张。5、出诊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宜宾县人民医院医生于2015年3月17日4时40分到达案发现场,对被害人钟某乙进行诊断为现场死亡。6、谅解书、村组证明、村名联名请愿书,证实钟某乙的姐姐钟某丙出具谅解书,对父母钟某甲和王某甲杀害其弟钟某乙的行为予以谅解。宜宾县喜捷镇宜屏村村委会证明二被告人遵纪守法,其子钟某乙长期吸毒、不务正业,多次殴打父母。喜捷镇宜屏村委会及当地几十名村民联名请求司法机关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理。7、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吸毒认定意见、检测笔录等,证实本案被害人钟某乙为吸毒人员,被列入管控对象。8、钟某乙放火案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钟某乙2013年5月13日,在家中用刀威胁父母钟某甲和王某甲,并放火将房屋烧毁,钟某甲和王某甲跪求公安机关对钟某乙予以严惩。9、钟某乙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治安处罚卷复印件,证实钟某乙2013年5月13日放火烧毁其家的时候,使用了一把40公分长的砍刀威胁,追逐钟某甲和王某甲,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治安处罚。10、钟某乙故意伤害治安处罚卷复印件,证实钟某乙2013年6月19日,在家中用菜刀砍伤父亲钟某甲和母亲王某甲,后被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11、钟某乙吸毒案行政处罚卷复印件,证实本案被害人钟某乙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2、钟某甲的电话通讯记录,证实钟某甲于2015年3月17日3时3分,拨打647****电话进行报警。13、结婚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和钟某甲于196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14、证人范兰英的证言,证实钟某乙是她和钟某甲生的儿子,钟某乙一出生钟某甲就把他抱走了,喂奶的时候就抱起来,喂到一岁时她就叫他不要弄来了,钟某乙叫她伯妈。她是第二天听一个赶场的人说钟某乙被打死了,才晓得钟某乙吸毒还打他的妈和爸爸,但她觉得他们太毒了,钟某乙再不对也不能活生生把他打死。有个孙孙要养,总要留一个来照顾孙孙。15、证人钟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号凌晨3点23分,她父亲钟某甲打电话给她说,妈把四儿(钟某乙)打死了,他已经报案了,就叫堂哥钟大雄开车把她送到父亲家。到家后,妈妈已经被拷上警车了,她问父亲四儿不是出去打工了吗,父亲说钟某乙又回来找他们要钱,还说要杀死他们,还掐她妈脖子。钟某乙有个5岁的小孩钟某丁,老婆张小慧(没办结婚证)已经被他打跑了,他一直在社会上飘起,从10多岁就开始吸毒,年前从戒毒所放出来后在柏溪上了几天班,这几天都住她家,还叫她拿了2000花,后来又向她要钱,没给还当着她儿子面打了她,还把电视给她打烂,最后把她包里1000多全部拿走了,钟某乙打父母是经常地事,有次还砍了他们十多刀,还烧了几次房子,都是为了要钱,他知道王某甲不是他生母,但父母从小就很溺爱他,现在钟某丁由陶四哥带着的,张小慧也没联系上。钟某乙作恶多端,家里人因为她都提心吊胆的,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她父母,父母就像在为民除害一样。16、证人钟某丁(2009年出生,钟某丙在场)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凌晨,他看到阿公阿婆(爷爷奶奶)在爸爸(钟某乙)房间用棒棒打爸爸屁股,当时声音很大,他就被吵醒了,当时爸爸睡在地上到处板,哭着叫唤,阿婆站在爸爸旁边用棒棒打他,阿公还在给爸爸打针,打屁股。不知道爸爸干什么的,他一天到晚都在睡觉,还天天喊阿公拿钱,以前爸爸还拿刀砍了阿公的背和阿婆的手。17、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凌晨2点过,钟某甲打电话叫他快跟钟大雄、三儿(钟某丙)打电话,接着他就给王天祥打电话叫他通知三儿,他心想要出事,就叫王某丙和他一起去钟某甲家。到那后,他们上到二楼卧室看见钟某甲在外面卧室照看孙孙,王某甲拿着根黑幽幽的木棒站在钟某乙卧室门口,木棒上全是血,钟某乙躺在地上,屋里全是血。之后派出所来了就把王某甲带走了。之前在16号晚上11点过的时候,钟某甲叫他去他家,12点过时到的钟某甲家,钟某甲叫他去二楼,他把钟某乙房间灯打开,看到他睡在床上,钟某甲说今晚上钟某乙怕要干事哦,王某甲当时也站在外面客厅,就摆龙门阵,钟某甲怕钟某乙起来,不要他走,他老婆打电话来催他,过了会他就走了。钟某乙平时要吸毒,长期叫他们拿钱,还砍过他们,老婆也被打跑了,以前不拿钱还扬言要砍学生,后来就没说过这些话了。1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他知道钟某乙死亡一事,但怎么死的不知道,3月16日晚上11点过,钟某甲打电话给她老公陶某某叫他过去一趟,当时她们带着孙孙在柏溪检查身体。晚上12点过才坐车到了钟某甲家,陶某某就和他上楼了,她就打电筒送女儿回家,后来她又去了钟某甲家,在二楼客厅坐了会就回去了。凌晨1点过她打电话叫陶某某回家,然后他就回来了,凌晨3点左右,钟某甲给陶某某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她们就叫上王某丙一起赶过去,她当时没上去,后来听他们说钟某乙死在屋里了,王某甲在阳台反复的念“不是你死,就是我死”。钟某甲和王某甲都很爱钟某乙,从小就对他好,钟某乙吸毒后就一直叫他们拿钱,不拿就要杀他们,上次砍了他们,还烧房子。1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凌晨3点过,他在家睡觉,陶某某就过来喊他说七姑姨那边出事了(他叫钟某甲七姑姨),然后就一起到了钟某甲家里。上去看见钟某甲在房间照顾孙孙,在钟某乙卧室门口看见王某甲拿根木棒棒,嘴里在念“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木棒上、地上全是血,钟某乙两只脚都是肿的,然后他们就退出来,后来派出所的警官就来了。钟某乙平时长期叫钟某甲他们要钱,不拿就动刀、烧房子。20、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喜捷镇宜屏村的村书记,他是3月17日早上8点过知道钟某乙死亡的,听说是钟某甲把钟某乙杀了,钟某乙长期游手好闲,随时向老两口要钱,不拿就伤人,前一年还把他们砍伤了,还烧过家里的房子。王某甲他们做出这样的事情,肯定有苦衷,希望能够从轻处理他们。21、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钟某乙读初二的时候给他补过数学,补了几天就没去了,他听说钟某乙被父母打死了,觉得他活该,平时随时找家里要钱,还拿刀砍父母,威胁他们,扬言要杀了他们、杀儿子、杀邻居,还说要去学校砍学生,他都觉得以后他们拿不出钱了,他儿子会把一家人都杀了。钟某甲一家对人很好,对儿子也非常好,相当溺爱,如果教育得当,就不会有这个结果。2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钟某甲一家是邻居,也是钟某甲的侄女婿,2015年3月17日凌晨3时案发后他也去了现场(陶四叫他去的),钟某甲在另一间卧室,王某甲在有血的那间卧室门口站起,陶四两口子站在客厅头,都没人说话,直到派出所来了把他们叫下来。后来才听说钟某甲两口子把钟某乙打死了。他们肯定还是作了预防的,以前钟某乙就砍过他们,钟某乙是个吸毒人员,把家都吸完了,不拿钱就回打骂钟某甲他们,如果不出这个事,钟某甲一家迟早会被钟四弄死。钟某甲行医几十年了,在当地是个好心人,他们对钟某乙从小就很溺爱。2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称他和王某甲是原配夫妻,生了三个小孩,只活了钟某丙。钟某乙是他和范兰英生的。他们家在卫生室楼上,他住的房间在2楼阳台最里面的套间,里面有个客厅,两间卧室挨着,他们老两口住靠外面的卧室,钟某乙住靠里面的房间。2015年3月16日中午,钟某乙回来叫他拿了40元摩托车钱就上楼睡觉了,看他摇摇晃晃的样子像是吸了毒。王某甲看了说,“你的四儿又吸了毒”,他没说话,心里也紧张。钟某乙又到看病的店子里来喊他准备一万元给他,还叫他不要给派出所蔡所长报警,否则就两刀砍死他们,然后他就上楼睡觉了。到了晚上他叫钟某乙吃饭,他都没答应,他还叫孙孙钟某丁不要上楼吵到钟某乙,他还打了电话叫陶某某过来。陶某某和老婆一起来的,他老婆坐了下就走了,他和陶某某就在客厅和阳台摆龙门阵,叫他来是因为上次钟某乙说耳朵里长豆,喊他拿钱医,他贷了4万元给钟某乙,用完了不说还回来把他们老两口砍了,这次钟某乙回来他怕出事,就叫人来壮壮胆。陶某某走后两、三个小时钟某乙就醒了,就叫他和王某甲一起过去,他先去钟某乙的房间,钟某乙说,“明天一定给我准备一万元钱,不拿就要整死他,还说我要三万,他拿两万都不行”。隔了会王某甲就过来了,她站在门口。当时钟某乙还在骂他们,后来他要朝外面跑,他以为他要去拿东西打他们,就低下头抱着他脚,钟某乙就打他肩膀,不知道王某甲是怎么过来的,只知道她在打钟某乙,打的什么部位没看见,打钟某乙时也没听见他叫,他怎么倒地的记不清楚了,当时三人在搏斗,很混乱,当时钟某乙还在地上扳了一阵,把床上的铺盖衣服都扯下来了,身上的电线是在扳的时候缠上去的,他抱钟某乙脚时怕他扳起来了,那他们就危险了,一下要死三条命。当时王某甲在打他,血都出来了他还在地上扳,他就去拿杠门用的麻花钢条和王某甲一起打,打了多少下没数,王某甲也在打他,用的是一根木头棒棒(有纸杯杯底粗,三尺左右长,木棒是我们之前预备好的,为了防着钟某乙,不知道什么时候拿上来的),后来钟某乙没动了才没有打的,他把手上的血在拖把棒棒上擦了下,接着就拿着钢条在阳台上报警了,报警后他还给侄女婿陶某某和女儿钟某丙打电话说他把钟某乙打死了,后来就把钢条放在了客厅地板砖上,针头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他没用过,把钟某乙打死后,钟某丁才出来站在客厅里,他还把他抱回了他们卧室。他之前心头想过要整死钟某乙,还给王某甲说过要整死他,但王某甲说他整不赢他的话会倒吃亏,事发当晚他们并没有商量,这都是钟某乙逼得他走投无路了。钟某乙从18、9岁就开始吸食冰毒,前年还用刀砍过他和王某甲,去年大年三十向他们要了2000多元,正月初三又向他们要了1万,后来又向他们要了500,要钱的时候都是刀口上交流,他又在农历正月22吃毒品吃况了要烧我们房子,后来派出所把他抓去尿检说是阴性(没吸食毒品),蔡所长就叫他们拿3000块,叫他永远不要回家来。结果昨天把钱用完了又跑回来向他们要钱,所以他们起了杀心。在2013年砍他们之前,钟某乙曾说不拿钱就去砍鸭池中学学生,但之后就没说了。钟某乙知道王某甲不是他亲妈。2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称2015年3月16日下午2点过,钟某乙从外面回来,就在二楼翻东西,他晚上也没吃晚饭。晚上8点过时,钟某甲就上楼看钟某乙,孙孙钟某丁看了会电视她就抱他去她们卧室放着,就去客厅和钟某甲一起看着钟某乙,这时钟某乙就醒了,坐在床上要1万块钱,看样子是吸毒了,钟某甲说明天去借,他说不得行,要马上拿钱,说着就冒火了,站起来要打她们的样子,钟某乙用拳头给她打来,打在了她右边脑壳上,钟某甲看着不对就抱住了钟某乙的脚,把他搬倒在地上,还把铺盖拖了下来,她跨在他身上,双手掐住他衣领,把他按在地上不要他起来,钟某甲就按住他的脚,他被她们按倒后还在地上挣扎,还扳到了门边上,钟某甲用脚和一只手按住他的两只脚,另一只手按住他的另一只手,她看快按不住了,就从卧室边上拿了根木棒(木棒是她放在客厅门背后的,钟某乙向她们要钱时她见事不对才拿在他卧室门边上放着,以前他砍过她们,她是以防万一),站起身来用脚踩着他的手,举起木棒就朝他头上打去,钟某乙就用手挡,用铺盖遮,还一直叫,看到他左右两边太阳穴都流血了,慢慢就没力气挣着了,但还有气,她还在打,钟某甲也在客厅外拿了抵门的铁条打了他头两下,她就喊他不要打,直到最后没动了她才停手,钟某甲看人没动了,就起来到阳台上报警了。报警后还给陶某某打了电话,她站在卧室门旁边,手里拿着棒子,看见钟某乙还有气,于是就把蒙住他头的铺盖掀开,又朝他头打了两下(她身上的血是打钟某乙时溅在身上的),她们并没有给他注射过药物,钟某甲报警回来看到孙孙醒了,就去哄孙孙了。她就一直站在钟某乙旁边,直到派出所的人来。钟某乙是钟某甲在外面和别的女人生的,他生母是范兰英,他吸了十多年冰毒了。以前钟某乙还无缘无故砍她们,她的背和手臂都是伤,钟某甲手上也是伤,长期乱骂她们,喊她们拿钱,还提着马刀把她们撵出来,所以这次她们就打了他,她们并没有商量过。钟某乙死后陶某某和王某丙来过,他们问她咋个做这种事情,她说,“不是他死就是我死”。前年钟某乙砍她们两次,又喊她们不断拿钱,钟某甲和她说,这样怕遭不住哦,怕要把他除(杀死)了,她就问他咋个除法,他也没有咋个说,她也害怕她们两个弄不赢他。2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宜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钟某乙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6、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送检的被害人尿液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巴比妥、安替比林、氨基比林成分。从送检的被害人胃及胃容物中检测出巴比妥、安替比林、氨基比林成分。27、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送检的1-28号检材中均检出人血,其DNA-STR分型与死者分型一致,自然比率为3.87×1020。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钟某甲、范兰英是死者的生物学父母亲的相对亲权指数为99.99%。2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5年3月17日10时至3月17日12时,宜宾县公安局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提取疑似滴落血迹1处、围裙1张、钢筋1根、疑似成趟血足迹1串、木棒1根、疑似甩溅血迹8处、疑似血足迹2枚、疑似血赤足迹1枚、疑似血泊1处、穿刺针1根、疑似擦拭血迹1处、疑似粘附血迹1处、伞灰烬1堆。制作现场示意图5份,现场拍照45张。29、钟某甲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5日10时11分至10时20分,被告人钟某甲对犯罪现场进行辨认,宜宾县公安局制作现场辨认笔录一份,拍摄钟某甲指认现场照片4张。现场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30、王某甲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5日9时50分至10时10分,被告人王某甲对犯罪现场进行辨认,宜宾县公安局制作现场辨认笔录一份,拍摄王某甲指认现场照片5张。现场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31、王某甲辨认作案工具笔录,证实2015年4月15日10时21分至10时29分,被告人王某甲对作案工具进行辨认,辨认出4号对应的木棒为作案工具,宜宾县公安局制作现场辨认笔录一份,拍摄王某甲指认作案工具照片1张。辨认出的作案工具为本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32、钟某甲辨认作案工具笔录,证实2015年4月15日10时30分至10时36分,被告人钟某甲对作案工具进行辨认,辨认出2号对应的铁质棍棒为作案工具,宜宾县公安局制作现场辨认笔录一份,拍摄钟某甲指认作案工具照片1张。辨认出的作案工具为本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33、血样采集笔录、采集血样照片,证实宜宾县公安局民警对本案被告人王某甲、钟某甲及证人范兰英进行血样采集送检,制作血样采集笔录3份。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害人钟某乙吸毒后回家强行向被告人王某甲、钟某甲索要钱财未果后对二被告人进行辱骂并欲殴打二被告人时,二被告人用木棒、钢条击打钟某乙头部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当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害人钟某乙吸毒成瘾并经常强行向二被告人索要钱财用于吸毒,稍有不从即对其威胁、打骂,钟某乙曾因吸毒和砍、打二被告人而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当日被害人吸毒后向二被告人索要财物未果又对二被告人进行威胁、辱骂,并欲对二被告人进行殴打时,二被告人忍无可忍而义愤用木棒、钢条击打被害人致其死亡,所以二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案发后钟某甲电话报警,二被告人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在引发本案上具有重大过错,故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甲、钟某甲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兴江代理审判员  叶 佳代理审判员  王士雨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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