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7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树华与王学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华,王学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785-2号原告李树华。被告王学伟。委托代理人王海凤,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克国,经理。地址: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蓉花路2278号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王东伟,该公司职工本院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785-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案号为(2015)临法民初字第889号一案中用于赔偿王学伟的赔偿款800元。现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号(2015)临法民初字第889号一案中用于赔偿王学伟的赔偿款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光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 暖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