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大庆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林甸县四季青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甸县四季青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林甸县四季青镇XXXXX被执行人林甸县四季青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XX,男,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园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林甸县四季青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152628.00元,利息35595.85元,案件受理费4064.00元,执行费2723.00元,评估费4000元共合计人民币199007.85元。二、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用林甸县四季青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28年使用权抵偿所欠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199007.85元。三、案件受理费4064.00元,执行费2723.00元均由申请人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于 飞审判员 :黄凤秋审判员 : 胡 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英辉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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