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光仁与被执行人曾伏春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海法执行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黄光仁,男,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曾伏春,男,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光仁与被执行人曾伏春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涉案船舶在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的理赔款21750元汇至申请执行人,经查,曾伏春名下无房产,名下车辆为摩托车,该车辆状态为注销,银行存款不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将拟终结本次执行通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厦海法事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迪荣审判员陈水柱审判员郑秉物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游晓舟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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