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2015桃民一初字第729冷某文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桃江县人民法院
桃江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冷某,文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冷某,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曾家湾村。被告文某,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曾家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5年8月6日以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冷某负担。审 判 员 肖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文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