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729冷某文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冷某,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曾家湾村。被告文某,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曾家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5年8月6日以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冷某负担。审 判 员  肖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文 玉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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