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利强与康建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杨利强,身份证×××,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个体木匠,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中心社区四组。被执行人康建广,身份证×××,男,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大康木业个体业主,哈尔滨市平房区绿色新城小区23号楼4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04号杨利强与康建广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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