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杨利强与康建广执行裁定书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
执行案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杨利强,身份证×××,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个体木匠,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中心社区四组。被执行人康建广,身份证×××,男,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大康木业个体业主,哈尔滨市平房区绿色新城小区23号楼4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04号杨利强与康建广劳务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