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高天玉诉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张掖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高某某,王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307号原告高某某,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某,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安徽省亳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石玉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