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叶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2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甲为加快瑞安市东山街道肖宅村中建八局XXXX工地土方工程进度,趁工地无人之际,指挥他人驾驶挖掘机将工地内暂未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的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位于肖宅村双桥路X号的X间X层楼房以及被害人王某丁的X间X层楼房强行拆毁。经鉴定,被拆毁房屋价值共计人民币33867元。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叶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现被告人叶某甲一方与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已达成调解赔偿协议,且向本院预缴赔偿款286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王某丁、林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叶某乙、颜某、郑某、李某、沈某、季某、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产权证明书,涉案照片及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瑞安市XXXX项目分包协议书,通话记录,财产损害赔偿协议书,私房所有权具结书,报告,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部分调解赔偿,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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