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0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荣、童卫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童卫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3003号原告:王荣。被告:童卫信。本院在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荣与被告童卫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王荣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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