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铭耀工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622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达。委托代理人白薇,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海铭耀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元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耀工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 煜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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