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长征与被执行人黄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长征,黄杰,蔡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董长征,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黄杰,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蔡玉杰,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5)经开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董长征与被执行人黄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该债务为第三人蔡玉杰与被执行人黄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蔡玉杰为本案被执行人。蔡玉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董长征清偿被执行人黄杰应清偿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孔伊娜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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