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非审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与陈家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陈家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审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叶安明,局长。被执行人:陈家乐,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陈家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东国土罚决字(2014)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罚决字(2014)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被执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并处以人民币2.8万元罚款。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罚决字(2014)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罚决字(2014)2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文生审 判 员  陈富贵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希 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