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宋业贤与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业贤,王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36号原告:宋业贤,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桂芳,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业贤诉被告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业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桂芳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宋某某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业贤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宋某某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二、冻结被告王桂芳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赵新梅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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