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周某,郑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周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