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周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颜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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