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纪某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群众。1994年7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月8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同年2月13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纪某,农民,群众。2015年1月11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同年2月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敬伟,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纪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纪某及其辩护人陈敬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银行贷款伙同被告人纪某与郑国超、高阳(后两人另案处理)编造了虚假的销售合同以及入账授权书,后提供给中国银行玉田北环支行。2013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以购货的名义骗取该银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后来由于被告人王某经营不善,在其偿还了银行部分贷款利息后无力偿还剩余利息及30万元本金。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纪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纪某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纪某的辩护人陈敬伟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纪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纪某自愿认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3、被告人纪某已退赔被害方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纪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银行贷款伙同被告人纪某与郑国超、高阳(后两人另案处理)编造了虚假的销售合同以及入账授权书,后提供给中国银行玉田北环支行。2013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以购货的名义骗取该银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后来由于被告人王某经营不善,在其偿还了银行部分贷款利息后无力偿还剩余利息及30万元本金。案发后,被告人纪某已退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北环支行贷款人民币30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北环支行对被告人王某、纪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王某、纪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邱某、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杨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借据;贷款合同;产品购销合同;授权书;贷款相关手续;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抓获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纪某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纪某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敬伟提出被告人纪某系从犯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纪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纪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纪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孙德瑞审判员邵福顺人民陪审员王小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陈伟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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