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侯磊与于凤香、刘凯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磊,于凤香,刘凯南,深圳市坤冠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387-1号申请执行人侯磊,男,汉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于凤香,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刘凯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坤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组织机构代码×××601。法定代表人于凤香。申请执行人侯磊与被执行人于凤香、刘凯南、深圳市坤冠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凤香、刘凯南、深圳市坤冠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09072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方 悦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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