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吴国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吴国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88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5号。负责人:晏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超环,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吴国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国新名下的位于惠州市麦地南路华泰新村乐泰楼x栋x层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4.30平方米)价值450000元的房产产权,原告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国新名下的位于惠州市麦地南路华泰新村乐泰楼x栋x层x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4.30平方米)价值450000元的房产产权,查封期限为3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抵押,赠与、支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秀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娴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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