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执民字第79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与绍兴县天翼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绍兴县天翼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XXX,沈云花,包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7902-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负责人赵萍。被执行人绍兴县天翼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瑞峰。被执行人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国江。被执行人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国祥。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沈云花。被执行人包国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XXX、沈云花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成名座2幢3单元602室,建筑面积为140.29平方米的房屋及11.6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年7月14日,竞买人邵永杰以最高价97万元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XXX、沈云花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成名座2幢3单元602室,建筑面积为140.29平方米的房屋及11.6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0014060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1)第007404号,内容详见伟业估价房字(2015)第1501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邵永杰(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邵永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邵永杰应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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