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乔景生与罗廷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景生,罗廷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70-1号原告乔景生,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定兴县定兴镇东关村。被告罗廷超,男,汉族,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梁家营乡罗家营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庆祝,职务经理。地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景生与被告罗廷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景生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廷超的车牌号为冀F373**的农用运输车予以财产保全,原告乔景生以其自有的座落于定兴县定兴镇东关村西(房权证号为定兴镇字第052**号)的房产担保,本院已裁定对被告罗廷超的车牌号为冀F373**的农用运输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依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亦应依法办理保全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乔景生所有的座落于定兴县定兴镇东关村西(房权证号为定兴镇字第052**号)的房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刘俊锋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晨辉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