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终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达县巨林实业有限公司、涂立根因与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四合社区第六居民小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县巨林实业有限公司,涂立根,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四合社区第六居民小区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4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县巨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东西干道东段4-5小区。法定代表人郭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世雄(特别授权),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涂立根。委托代理人李洪科(特别授权),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飞(一般授权),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四合社区第六居民小区,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负责人李平,小区长。委托代理人田才先(特别授权),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波(特别授权),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达县巨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林公司)、涂立根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四合社区第六居民小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巨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世雄,上诉人涂立根的委托代理人李洪科、段飞,被上诉人六小区负责人李平以及委托代理人田才先、凌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小玫代理审判员  刘维秋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晓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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