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姚建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237号罪犯姚建峰,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陇县东南镇梁家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200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6年7月5日减刑释放。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以(2012)宝刑一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建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9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建峰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姚建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建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建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建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沙文华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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