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39号原告刘某,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某,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刘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