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姚宇鹏与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宇鹏,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633-1号申请执行人:姚宇鹏,男,汉族,40岁,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令生,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姚宇鹏申请执行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中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调解书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6883.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闫波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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