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刘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溪县人民法院
安溪县
民事案件
一审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38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林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林志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