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吕昌存与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昌存,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401-2号原告吕昌存。被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嘉锐大厦15楼。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吕昌存与被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75万元的财产一宗,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4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原告吕昌存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江南映像2号楼1单元XXX室的房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吕昌存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江南映像2号楼1单元XXX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