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虎与李文才,李文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虎,重庆东联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银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文才,李文学,曹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287号原告杨虎,男,汉族,1957年10月5日生。被告重庆东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二小区8号1单元4-3号。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被告重庆银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四小区2号2单元5-3号。法定代表人陈燕。被告李文才,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被告李文学,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生。被告曹丽娟,女,汉族,1966年9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虎诉被告重庆东联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银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文才、李文学、曹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虎撤回对被告重庆东联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银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文才、李文学、曹丽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