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燕某某申请执行邵某某、凡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某某,邵某某,凡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631-1号申请执行人:燕某某,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涡河东路****户。被执行人:邵某某,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黄庄行政村大邵自然村*****户。被执行人:凡某某(又名凡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凡桥。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赵庄乡**号。燕某某申请执行邵某某、凡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某某、凡某某、薛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薛某某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某某银行存款4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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