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宝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343号被执行王宝鑫,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宝鑫犯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并处罚金17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缴纳罚金,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宝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花审判员  李建孔审判员  彭庆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