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申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国永、李春峰、巴海龙、李艳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国永,李春峰,巴海龙,李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国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春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海龙。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艳龙。再审申请人吴国永因与被申请人李春峰、巴海龙、李艳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国永以准备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吴国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克杰审 判 员  路兴东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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