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建东与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东,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孙建东,农民。被告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德法,村支书。原告孙建东与被告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东,被告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建东诉称:2005年7月25日,被告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06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入账票据一张。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无力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被告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答辩:借款事情是上届村委所为,本届村委不清楚,应由上任村委偿还。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5日,被告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06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入账票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无力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庭审调查、相关书证并经庭审查证后而认定,其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孙建东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孙建东出具借条一份、入账票据各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孙建东催要,被告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一直未偿还借款,现原告孙建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系该笔借款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兰陵县神山镇东西庄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孙建东借款本金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被告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滨滨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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